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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干部岗位职责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发表时间:2006/3/12 9:30:18


  *市民政局干部岗位职责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讨论稿)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巩固和扩大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建立干部管理长效机制,引导局系统广大干部投身“加快发展、奋力崛起、勇当先锋”的伟大实践,进一步增强干事创业的激情。根据中央和省、市委有关文件和国家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局机关各处室和局属各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和工作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工作秩序和效能,导致损害民政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或主管局依照本规定追究责任;构成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三条实行干部职责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㈠围绕大局、服务中心的原则;
  *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㈢教育为主、奖惩分明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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