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我县地震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国务院《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1994]第172号令),参照《信阳市地震应急预案》(信政办[1999]29号),结合我县具体情况,制订本预案。
一、破坏性地震与地震应急的定义
一般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地震。
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达到全县上年生产总值的1—5%,使灾区丧失或部分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国家采取救助行动的地震。
特大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人数超过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全县上年生产总值5%以上或在人口稠密、经济发达的地区发生7.0级以上的地震。
地震应急是指为了减轻地震灾害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秩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行动。
地震应急期是指临震应急期或震后应急期。临震预报发布10日内称为临震应急期;破坏性地震发生后10日内称为震后应急期。
二、应急机构体系
**县地震应急指挥机构为**县防震抗震指挥部。县防震抗震指挥部由县政府县长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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