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二)资产的保值、增值及增减变动情况
(三)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情况
(四)法人代表任期内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
(五)财务收支、收益分配、投资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六)法人代表个人保管或使用的资产移交、退还情况
(七)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一)法人代表任职期间的述职报告或工作总结
(二)自查报告
(三)财务计划、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
(四)资产实地盘存和债权、债务等有关资料
(七)有关离任审计的其他资料
(二)对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款项,应作出冲转有关帐目的决定
(一)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实施离任审计监督的
(三)出具伪证、毁灭、转移证据、隐满事实真相的
(四)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和陷害审计人员、提供资料人员、检举人、证明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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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系统法人代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系统所有单位法人代表离任,必须依照本办法接受审计监督。
法人代表离任是指单位法人代表因免职、撤职、辞职、解聘、辞聘、调动、任职期满、离退休等原因不再担任本职务。
第三条市社监事会负责管理、指导、监督全系统法人代表离任审计工作。
第四条审计人员在进行离任审计时,应认真履行职责,独立审计,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五条法人代表离任必须坚持审计。审计结果应作为考核该法人代表工作业绩和实施奖惩、职务任免和与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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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市供销系统法人代表离任审计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