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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知识问答题

发表时间:2006/5/12 18:28:38
目录/提纲:……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

  1.什么是仲裁?
  答:仲裁亦称"公断",由当事人双方以外的第三者对民事、经济、劳动等争议作出裁决,第三者可以是仲裁人,也可以是仲裁机构。从仲裁法角度来说是指纠纷双方当事人按事先或事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争议的事实和权利义务作出判断和裁决,以解决争议,维护合法权益,当事人有义务执行裁决的一种制度。
  2.哪些纠纷不能申请仲裁?
  答:根据《仲裁法》第三条的规定,下列纠纷不能申请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另根据《仲裁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
  3.仲裁裁决有什么法律效力?
  答: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仲裁机构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裁决所规定的义务,即使对仲裁裁决不服也不能就同一纠纷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能再申请仲裁机构仲裁,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所规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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