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信访条例》的目的是什么?
答: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
2、信访可以采用哪些形式?
答:可以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
3、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答: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4、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哪里提出?
答: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5、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几人?
答: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6、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问题,信访工作机构应当怎样处理?
答: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7、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向哪里提出?
答: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8、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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