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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大练兵工作的奖惩规定

发表时间:2006/8/9 13:53:58


  第一条:为全面强化大练兵工作,健全奖惩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练为战”的方针,以科、所、队为基本单位,组织民警开展基本警务知识、警务技能、体能训练,不断增强民警的政治、业务、体能素质,提高执法、服务水平。
  第三条:分局成立大练兵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政委任副组长、其他党委委员为成员。下设练兵办,依托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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