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条例”“规定”“办法”间的区别
二、“决定”与“命令”的区别
三、“指示”与“命令”的区别
四、“指示”与“决定”的区别
五、“通知”与“命令”“决定”“指示”的区别
六、“批复”与“指示”(或指示性通知)的区别
七、“通报”与“通知”的区别
八、“通报”与“处分决定”的区别
九、“通告”与“公告”的区别
十、“通告”与“命令”“指示”“通知”的区别
十一、“通告”与规范性公文的区别
十二、“请示”与“报告”的区别
十三、“请示”与“议案”的区别
十四、“会议纪要”与“决定”的区别
十五、“会议纪要”与“协议”“合同”的区别
……
文种是内容性质、具体功用相同的同类公文的规范化名称,在公文上标注文种可以为撰写者和阅读者双双带来便利:有了文种,撰写者会有所遵循,可以更加有针对性地采用不同的原则、方法和手段去创制能最有效解决特定问题的公文,并将其迅速准确地投入生效过程;有了文种,可以帮助阅读处理公文的人们一目了然地了解和把握具体公文的性质、公文对自己行为的影响,从而迅速确定办理这一公文的基本方法、程序与需采取的有关措施。但是,要真正获得这样的效果,其前提就是文种的标注本身必须准确,不能出现错用、误用。实事求是地说,要在目前我国常用公文文种的数量较多、文种之间的差别比较精细的情况下做到这一点,确实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非常需要我们努力研读《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对若干在性质、用途相近相似的文种的适用范围及其他一系列特点认真进行辨析,分清它们之间的区别。如下几组文种尤其有此需要。
一、“条例”“规定”“办法”间的区别
“条例”与“规定”和“办法”相比,主要特点是所涉及事物和问题的性质更重要,范围比较宽;内容高度概括;有效的时间与空间范围广阔,稳定性强;对制定与发布机关的地位有较严格限制,如行政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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