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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狱管理局基建工程招投标工作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06/8/13 14:17:56


  市监狱管理局基建工程招投标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本局的基建工程招投标工作进一步规范,确保招标投标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家计委7部委联合制定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局基建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监狱管理局辖内建设工程项目除必须政府采购的以外,建设工程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公开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监督机构是市、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监狱局内部的有关招标投标事项的监督机构是监狱管理局行政监察部门。
  第二章招标
  第五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具有特殊行业要求的项目采用邀请招标。
  除以上项目外的其余项目一律采取公开招标。
  招投标可以委托有相关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六条招标工作由招标人执行。监狱管理局和基层各监狱是招标的招标人,也可以是受监狱管理局和监狱委托的招投标代理机构。
  第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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