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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工作有关规定

发表时间:2006/8/13 16:37:14
目录/提纲:……
(一)组织、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全区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
(二)承办河东区范围内的法律援助案件
(三)对受援对象资格进行审查批准
(四)指定区属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五)负责与外区法律援助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一)已经立案的诉讼或仲裁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有充分
(三)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范围内的案件
(四)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律师辩护的刑事案件,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五)属于河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范围的案件
(二)法律援助中心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
(一)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
(二)证明继承权
(三)证明财产赠与、分割
(四)证明收养关系
(五)证明亲属关系
(六)证明身份、学历、经历
(七)证明出生、婚姻状况、生存、死亡
(八)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
(九)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评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

  主要工作职责:
  (一)组织、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全区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
  (二)承办河东区范围内的法律援助案件;
  (三)对受援对象资格进行审查批准;
  (四)指定区属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五)负责与外区法律援助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申请法律援助应具备那些条件?
  (一)已经立案的诉讼或仲裁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有充分
  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二)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公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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