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私放在押人员罪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二)构成特征
二、私放在押人员罪的认定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三、私放在押人员罪的处罚
四、司法实践中该罪认定的几个具体问题
(一)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二)临时私放的认定
(三)特殊身份人员的认定
(四)监管单位收取“保证金”释放行为的认定
(五)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六)构成该罪的立案条件
……
论私放在押人员罪
私放在押人员罪是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一种,是1997年修订刑法新增加的罪名,由1979年刑法第190条修改补充而来。将原刑法条文中“罪犯”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只是法律用语的变化,并没有扩大私放对象的范围。本文重点就私放在押人员罪的认定和司法实践具体适用中遇到的几个常见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
一、私放在押人员罪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包括在羁押场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度和正常活动,即看守所、拘留所、少年管教所、拘役所、监狱等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度、正常管理活动和秩序。司法机关是执行国家专政职能的重要国家机器,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律职责,如果以在押人员不严加看管,反而私放,不仅危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了监管制度和监管秩序,而且还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甚至继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危害社会,影响打击犯罪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不利于_和社会主义法建设,必须予以严惩。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817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未完,全文共8402字,当前仅显示229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收藏《论私放在押人员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