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商标转让概述
二、商标的使用
三、我国企业在商标使用许可中存在的问题
(一)因缺乏判断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效力意识,无效合同及未成立合同大量出现
(二)许可人盲目发展,滥施许可,损毁商誉,祸及自己
(三)近一半的国内备案企业不重视合同的签定,条款的制订粗、浅,漏洞百出
四、商标的侵权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五、四大缺陷有损中国商品形象
……
一、商标转让概述
商标权利的取得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原始取得,另一种是继受取得。
转让注册商标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而且必须经过商标局核准公告后,转让行为才能生效。转让注册商标而不向商标局办理有关手续的,属于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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