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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镇人大代表述职办法

发表时间:2006/9/2 20:31:44


  市、区、镇人大代表述职办法
  第一条 根据《选举法》第43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代表法》第4条“代表应当与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及第5条“代表受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本区选举产生的襄樊市人大代表、襄阳区人大代表、各镇人大代表在每届任期内原则上都应向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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