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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行的监督办法

发表时间:2006/9/2 20:31:42


  区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行的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区人大常委会对区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监督,促进司法机关秉公办案,公正司法,严格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法律和《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实行监督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以及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行为实行监督。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实行监督,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和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的原则,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监督司法机关依法纠正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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