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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档案工作奖励试行办法

发表时间:2006/9/9 16:21:28


  市档案工作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更好地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国家在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区、市、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对档案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三条 本试行办法奖励范围:
  (一)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驻外机构;
  (二) 驻内江的部、省属单位;
  (三) 上述单位在岗的档案工作人员及档案工作的分管领导、主管领导;
  (四) 向国家捐赠档案的个人;
  (五) 在突发事件中保护档案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 等级标准
  第四条 奖励分为市政府奖励和市档案局、市人事局奖励两个档次,每个档次分别设立“档案工作先进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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