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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乡镇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06/10/9 18:12:36
目录/提纲:……
(一)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护路林、护岸林
(二)特种用途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一)生态优先、确保重点、因地制宜、集中连片、合理布局
(二)尊重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自主权,维护林权的稳定性
(一)江河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5公里内的区域
(二)江河两侧:从河岸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的区域
(三)水库周围:小水库周围从林缘起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的区域
(四)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垦荒地带
(五)主要公路线两侧一定范围
(一)开垦、采石、采砂、采土
(二)建坟立墓
(三)采挖树蔸,破坏植被
(四)在禁火区吸烟、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
(四)移动或者损毁监测仪器、公告牌、标志等护林设施
(一)公益林规划、区划、界定
(二)公益林林地造林、公益林护林基础设施建设
(三)公益林的防火、病虫害防治及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
(四)聘用护林人员
(五)对公益林林权权利人的经济补偿
(六)因保护公益林实施的生态移民安置
(四)在禁火区内吸烟、烧香、点烛的,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五)在禁火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故意移动或损毁监测设施、公告牌、标志的,责令恢复原状,依法赔偿损失
(一)违反规定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致使公益林被采伐的
(二)超越职权批准征用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维护公益林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林,是指为了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公益林包括:
  (一)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护路林、护岸林;
  (二)特种用途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第三条 本乡域内公益林的规划、区划界定、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办法。
  第四条 乡林业站是本乡公益林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负责本辖区内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财政、国土所、农业、水利、旅游等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处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工作。
  第五条 乡人民政府应当将公益林建设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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