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总则
二、入学
三、考勤和综合素质评定
四、转学和借读
五、休学和复学
六、退学、辍学
七、升级、跳级
八、毕业
九、奖励和处分
十、管理职能
十一、附则
……
市普通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试 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管理,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成果,提高小学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河北省普通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全日制公办、民办和进行办学_改革的完全小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教学点、简易小学等其他初等教育学校参照执行。
二、入学
第三条 小学实行“按时免试、就近入学”制度。学校在新学年开始前一个月将服务区内适龄儿童登记造册,报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小学报市教育局普教科审核。经当地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小学最迟应在新学年始业前15天,将应接受义务教育儿童的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凡年满6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的儿童,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凭实际常住户口簿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小学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小学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服务区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认定学生实际常住户籍所在地应坚持学生户籍所在地与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相统一、学生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常住地相统一的原则。小学一般不接受不足龄的儿童入学。
适龄儿童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入学者,必须在学校规定报到时间内申述理由,并持证明向学校请假。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入学者,由学校报请地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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