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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07/5/23 6:21:4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县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水平,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黑龙江省公路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列入县公路管理机构养护管理计划的乡道、村道及未列入养护管理计划的其它村道和专用道路。所称公路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日常维护、小修保养、公路构造物养护、受灾工程恢复、中修、大修工程。所称公路管理是指为延长农村公路使用寿命,采取的限高、限载和其他管护工作。
  第三条农村公路(包括个人捐资、群众集资修建的公路)及公路设施是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 包括公路路基、路面、边沟、公路留地、桥梁、涵洞、防护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的责任和义务,不得侵占和破坏公路及公路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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