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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取不正当利益感想 心得体会全文 汇报 自查总结

发表时间:2007/9/22 13:34:00


  谋取不正当利益心得体会全文汇报自查总结感想介绍: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罪的必备构罪要件,也是认定行贿罪的关键。多年来,对这一问题观点众多,司法实践至今无统一认识,颇有混乱。本文拟对这一问题作一点探究,以“抛砖引玉”,促进对这一问题研究的深入。
  一、关于对“不正当利益”的几种理解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行贿罪构罪的必备要件始于 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1997年修订刑法对此予以继承和保留。在此之前, 1985 年“两高”《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试行 )》中规定,行贿罪必须以“为谋取非法利益”作为构罪的必备要件。而 1979年刑法则不要求行贿罪是否具有谋取利益的问题,只要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即可构成行贿罪。
  由于立法的变化,多年来,理论界和司法界对行贿罪的谋利要件问题有过不少争论和观点。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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