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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申请和送达决定办法

发表时间:2007/10/20 14:42:54


  市交通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申请和送达决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交通行政许可受理申请和送达决定的行为,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交通行政许可项目包括市交通局和法规授权的市公管所(以下简称市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法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条 市政府联合审批中心交通窗口统一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交通局机关相关职能科室及市公管所、航管所、公路段等机构是市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具体工作部门,各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第四条 法规授权的市公管所(市公路稽征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浙江省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统一受理道路运输、公路养路费征稽方面的行政许可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条 市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具体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实施的工作流程、窗口值班等工作制度。
  第六条 申请人向市交通行政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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