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立法宗旨(第一条)
二、调整范围及效力(第二条)
(一)调整范围
(二)效力
三、生产经营者对产品安全的义务与法律责任(第三条第一至四款、第四条)
(一)作为的义务
(二)不作为的义务
(三)法律责任
四、行业协会对产品安全的职责(第三条第五款)
(一)加强行业自律,监督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加强公众健康知识的普及、宣传
(三)引导消费者选择合法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的产品以及有合法标识的产品
五、销售者对产品安全的义务与法律责任(第五条)
(一)(销售者)作为的义务
(二)(销售者)不作为的义务
(四)法律责任
(一)义务
(二)法律责任
(一)出口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
(二)出口产品检验人员的义务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的义务
(二)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进口产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
(四)法律责任
(一)义务
(二)法律责任
(三)相应要求
十一、有关主管部门建立产品标准体系的职责(第十一条)
(二)对生产经营者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2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的义务
(五)监督检查记录的使用
十三、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义务与法律责任(第十三条)
(一)义务
(二)法律责任
(一)义务
(二)法律责任
十五、有关监督管……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学习辅导材料
2007年7月25日国务院第18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503号令,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并于2007年7月26日公布施行。《特别规定》共20条,其出台、内容及施行具有八个"特":一是在最近一段时间来,国内外对我国的产品安全问题反应强烈的特殊背景下出台的。二是立法过程特别快。三是所调整的是食品、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特殊产品,这些产品的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关系企业信誉,关系国家形象。四是对生产经营者有关产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特别大。五是赋予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特别大的检查、查封、扣押职权。六是特别强化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有效防止相互推诿。七是特别明确地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不作为及滥用职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八是《特别规定》的公布实施表明了我国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决心和态度;为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提供更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更有力的制度保障;对于解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不够好,对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处罚不到位,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不得力的问题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现将本人的学习体会归纳如下,愿有益于大家对《特别规定》的正确理解与贯彻执行。
一、立法宗旨(第一条)
一是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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