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代表应由取得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
(二)相关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数量应占质量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0%以上
(三)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满足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检查需要的仪器、设备
(四)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二)对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
(三)组织本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
(四)对本办法第三条确定的人防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五)负责人防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规范及管理
(六)协调处理人防工程重大质量事故
(八)承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赋予的其他任务
(二)对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人防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三)开展人防工程质量检查,参与人防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五)承担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赋予的其他任务
(三)历次抽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处理情况
(一)对建设单位的监督
(二)对勘察、设计单位的监督
(三)对监理单位的监督
(四)对施工单位的监督
(五)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的监督:
(六)对检测单位的监督
(一)地基及基础工程抽查的主要内容:
(二)主体结构、孔口防护工程抽查的主要内容:
(三)竣工工程抽查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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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单建掘开式工程,坑(地)道式人防工程,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以及防护设备、人防专用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安装等均应接受人防专项质量监督。
第三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分级管理。
人防部门投资建设的大中型人防工程项目、法定义务外非人防部门投资建设的大型人防工程项目以及核五级(含)以上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由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管理,其余人防工程项目由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管理。
各国家人防重点城市应建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尚未设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可委托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须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核上报国家人民防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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