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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发表时间:2008/10/30 16:56:14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县(处)级以上(含副县〔处〕级,下同)干部。
  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县(处)级以上干部,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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