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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同法中无效合同制度的评析

发表时间:2008/11/11 16:49:41
目录/提纲:……
一、合同法完善了无效合同的分类,增加了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规定
一是“重大误解”,二是“显失公平”
二、修订了绝对无效合同的内容
三、新合同法完善了无效合同的财产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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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的实施,结束了我国“三足鼎立”式(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的合同立法模式,提供了市场交易的统一规则,对市场操作行为起到了很好的规范作用。合同法无论是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还是在具体内容上,较之原合同法都有较大变化,其中关于无效合同制度的变化尤为明显。
  一、合同法完善了无效合同的分类,增加了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规定
  合同的效力制度是以合同为基础,反映了国家对于合同成立的态度。新旧合同法均有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或自成立时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由此可见,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是合同必须依法成立。即合同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即使合同成立了,也不能生效,不能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属于无效合同。根据民商法理论,无效合同应分为三类,即:绝对无效合同、相对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绝对无效合同是指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合同;相对无效合同是指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合同由受欺诈当事人特别主张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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