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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之我见

发表时间:2008/11/15 19:49:09
目录/提纲:……
一、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形式及性质
二、法律法规适用问题的法理基础及原则
三、“取缔”一词的法学内涵及新《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立法原意
(一)“取缔”的法学概念
(二)新《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立法本意
四、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适用依据及取缔办法
……

  新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an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本条与旧《条例》不同的是,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没有设定具体的财产罚则,而只是要求相关执法部门予以 “取缔”,但由于“取缔”一词的法律属性在法学界具有广泛的争议,在执法实践中往往需要相关立法、行政部门的进一步解释或制定实施细则,方具有可操作性。而新《条例》出台后,并未见相关立法、行政解释及其实施细则,致使许多一线执法部门面对非法娱乐场所经营行为,手足无措,无计可施,陷入执法困境。其实,这完全是由于对该《条例》立法原意及行政法律法规的适用原则缺乏或不能够正确理解所致。
  一、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形式及性质
  新《条例》第九条规定“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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