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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州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发表时间:2009/6/5 11:44:44
目录/提纲:……
(二)家庭成员有出国经商、打工的
(三)拥有机动车(残疾人专用车除外)的
(四)三年内购买或使用高级音响、空调、钢琴等高档电器和非生活必需品的
(五)非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自建住房人均超过15平方米的
(六)饲养高级观赏性宠物,或经常出入于高档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七)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选择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的
(八)故意放弃法定赡养、抚(扶)养费和转移个人资产的
(九)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条件的
(一)夫妻
(四)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扶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二)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病退、内退及长期休病假人员,其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
(五)赡养费的计算
(六)有价证券以及利息继承、接受赠与和遗属补助金等
(八)民政部门界定的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
(二)政府颁发的对特别贡献人员的奖励金、补贴金等
(三)县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四)独生子女奖励补助费
(五)因公(工)死亡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工伤人员的护理费
(六)按规定个人已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统筹保险费
(八)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九)政府和社会给予特定人员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十)经县民政部门认定不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

  自治州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规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行为,依照《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156号)的相关规定,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阿坝州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阿坝州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实行州、县人民政府负责制。
  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全州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受理、审核和档案管理等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的有关调查、评议、公示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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