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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商局机关行政处罚立销案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09/7/15 13:34:20
目录/提纲:……
(二)认为有违法行为发生但不属于我局管辖的,依法移送其他有权管辖机关
(三)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决定不予立案,交法制股登记后,由办案机构处理
(一)对不予立案的案件,批准不予立案对应予立案的,责令办案机构予以立案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责令重新调查
(一)违法事实不成立的
(二)已超过追责期限的
(三)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案件不属于我局管辖,应当移送的
(五)当事人(自然人)实施违法行为时不满十四周岁的
(六)当事人(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七)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时有违法行为的
(八)其他依法可以销案的
(一)对于符合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批准销案,由法制股登记在册
(二)有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情节,但证据不足的,责令办案机构继续取证
(三)对于不符合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办案机构继续调查
……

  第一条为规范我局执法办案行为,做到有案必查,有查必果,根据省局《**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立、销案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局依法查处的一般程序行
  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建立立、销案及不予立案登记册,以统一各办案机构的案号发放、案件统计及核查。
  第四条各办案机构应当及时将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案源予以登记,同时展开核查。
  发现重大、恶性案件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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