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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局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管理制度

发表时间:2009/7/25 16:48:26

规划局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词语解释)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以下列形式设置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
(一) 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以下统称阵地) 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 、实物造型等;
(二) 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阵地设置的彩旗、条幅、气球等。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广告业的主管部门和户外广告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市或者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或者区、县工商局) 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经营资质审核和户外广告内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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