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地方政府绩效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地方政府绩效立法的必要性
(二)地方政府绩效立法的可行性
一是政府绩效立法具有明确的中央精神依据
二是政府绩效立法具有丰富的地方实践依据
三是政府绩效立法具有成熟的国外经验借鉴
二、政府绩效立法的模式选择与定位
二是对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可以制度规章
二是自下而上的,制度的实施主体是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
三是混合型,即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
三、哈尔滨市政府绩效管理法律制度设计与创新
一是制定绩效计划应公开征求意见
二是经批准绩效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三是政府绩效信息公开
四是政府绩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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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政府绩效管理领域的立法缺失,已经成为阻碍政府绩效管理深入、有效开展的瓶颈。有鉴于此,哈尔滨市政府与国内有关专家在这方面开展合作研究,进行了大胆探索与创新,于2009年6月制定出台了国内首部地方性法规——《哈尔滨市政府绩效管理条例》,为本地的政府绩效管理活动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提供了法律保障。本文以该项立法为例,就地方政府绩效立法涉及的若干问题作粗浅分析,以期各方指教。
一、地方政府绩效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立法保障是开展政府绩效管理的前提和基础。然而,多年来国家和地方在政府绩效管理方面的立法基本处于空白状态。不少省、市靠发布政府绩效评估的意见与方案等文件加以推行,这种以文件推行的方式远未达到法制化的高度。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和保证,缺乏统一规划和指导,多数地方的政府绩效管理基本上处于自发状态,各地政府部门在绩效管理的内容和侧重点上差别很大,评估程序和方法都表现出很大的随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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