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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最新出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发表时间:2010/5/15 20:19:46
目录/提纲:……
(一)逃往_或者非法出境、违反规定滞留_不归的
(二)参与、包庇或者纵容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参与、包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
(四)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五)私放他人出入境的
(一)故意违反规定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的
(三)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_的
(四)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的
(五)违反规定延长羁押期限或者变相拘禁他人的
(六)违反规定采取通缉等措施或者擅自使用侦察手段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
(一)违反规定为在押人员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
(三)指派在押人员看管在押人员的
(四)私带在押人员离开羁押场所的
(五)在值班、备勤、执勤时擅离岗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在执行任务时临危退缩、临阵脱逃的
(一)利用职权干扰执法办案或者强令违法办案的
(二)利用职权干预经济纠纷或者为他人追债讨债的
(一)隐瞒或者伪造案情的
(二)伪造、变造、隐匿、销毁检举控告材料或者证据材料的
(三)出具虚假审查或者证明材料、结论的
(一)违反规定吊销、暂扣证照或者责令停业整顿的
(二)违反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财物的
(一)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违反规定设定奉项目或者实施奉的
(二)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
(三)利用职权推销、指……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严明公安机关纪律,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行为,保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令给予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公安机关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条对受到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延期晋升、降低或者取消警衔。
  第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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