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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

发表时间:2006/1/9 12:34:44
目录/提纲:……
(一)疑点全部被排除,未发现新的疑点的,直接转评估处理环节
(五)其他情形的,应转入约谈说明环节处理
(一)纳税人拒绝主管国税机关约谈建议或不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约谈承诺的
(四)省辖市国税局确定的其他情形
(三)评估处理环节提出的拟办意见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不恰当之处
(四)省辖市国税局确定的其他复核内容
(一)根据纳税评估工作情况登记《纳税评估处理情况登记表》,并向上级机关反馈
(三)对已完结的纳税评估户的评估资料整理归档
(四)向相关管理部门发出《管理建议书》
(五)完成纳税评估中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工作
(六)上级机关要求报送的各项资料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基础管理,促进纳税人自觉、如实、全面申报纳税,提高税收遵从度,加强国税机关对纳税申报的监控力度,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纳税评估是指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及其他征管信息,按照一定的程序,运用一定的手段和方法,进行审核、比对、分析、核查,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综合评估的工作。包括行业评估和个案评估。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国税机关管辖范围内各税种的纳税评估。
  第四条市、县级国家税务局应指定一个业务部门负责本地区纳税评估的组织、协调、计划安排、考核等工作,相关业务部门要密切配合。
  第五条纳税评估属于税务机关日常性税源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在纳税评估中,要将案头资料分析与必要的实地核查结合起来,对纳税评估发现需要进一步核实的问题,评估人员可进行实地核查。
  第六条纳税评估分为对象确定、评估分析、约谈说明、实地核查、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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