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一)处罚裁量标准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一)处罚裁量标准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一)处罚裁量标准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四、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一)处罚裁量标准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五、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
(一)处罚裁量标准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六、医疗机构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一)处罚裁量标准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七、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一)处罚裁量标准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八、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一)处罚裁量标准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一)处罚裁量标准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十、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一)处罚裁量标准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十一、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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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部分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一)处罚裁量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一个月以内且卫生行政部门已受理其放射诊疗许可申请的。
处罚标准: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三个月以内的。
处罚标准:警告,并处以一千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三个月以上的。
处罚标准:警告,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给患者造成健康伤害或者引起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一)处罚裁量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开展放射诊疗工作一个月以内的;
(2)《放射诊疗许可证》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且超期一个月以内的。
处罚标准: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开展放射诊疗工作三个月以内的;
(2)《放射诊疗许可证》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且超期三个月以内的。
处罚标准:警告,并处以一千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开展放射诊疗工作三个月以上的;
(2)《放射诊疗许可证》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且超期三个月以上的。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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