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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发表时间:2011/8/3 21:13:14
目录/提纲:……
(一)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且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的
(二)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且在法定行政诉讼期限内的
(四)投诉事项已由监察、信访或其他机关受理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
(二)应当依法查处而不依法查处的
(三)应当依法办理而不予办理的
(四)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五)行政处罚决定违反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
(六)无行政执法资格的机构或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
(七)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
(八)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九)其他行政执法违法的
(一)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
(一)编制不满10人的单位,全年完成执法任务不少于20件
(二)编制10人以上不满20人的单位,全年完成执法任务不少于40件
(三)编制20人以上不满30人的单位,全年完成执法任务不少于60件
(四)编制30人以上的单位,全年完成执法任务不少于80件
(一)违法事项重大、复杂的
(三)依法应当由区人民政府作为行政执法主体的
(四)确需组织协同行政执法的其他事项
(一)项所称的违法事项重大、复杂,是指下列情形:
(一)违法事项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二)违法事项涉及50人以上利益的
(三)违法事项涉及法律关系特别复杂的
(四)违法事项的查处,可能遭到违法行为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暴力阻挠妨碍的
(一)应当依法由多个行政……

区卫生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本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和《郑州市行政执法投诉受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向本机关(以下称受理机关)提出的申诉和举报。
提出申诉和举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为投诉人。被申诉和举报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称为被投诉人。
第三条 本机关的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受理、处理和监督工作。
  本机关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应当接受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
监察、信访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理、处理的投诉事项,不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投诉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均可投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机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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