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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新《四川省消防条例》的弊端

发表时间:2011/8/16 21:38:08


浅议新《四川省消防条例》的弊端
——以法律用语为例

《四川省消防条例》(NO:SC091614)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5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新《四川省消防条例》是在充分调查、广泛收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前提下,经省人代会修订通过并颁布实施。对于四川消防工作来说,是一件大事,与旧的《四川省消防条例》相比,在许多处作了调整和修改,对四川消防事业起到重大推动作用。新的《四川省消防条例》(下简称“新条例”)将改变我省消防工作的架构。然而,细读“新条例”,仍有许多地方有待完善,这对于已经出台的“新条例”来说,不能不说是一件撼事。下面仅以“新条例”中的法律用语为例,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解剖。

一、新《四川省消防条例》的弊端

1.条例中的法律用语的内涵和外延不清
如“公众聚集场所”这个用语,新条例中出现了8次。分别是: 第十一条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履行下列职责:实施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第十五条中“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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