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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四川省消防条例》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发表时间:2011/8/16 21:40:24
目录/提纲:……
一、在立法原则上存在不平等性,存在罚民不罚官,管民不管官或重罚民而轻罚官的问题
一是执法主体和责任主体不履职却不会受到条例的处罚与追究
二是在行政处罚方面存在重罚民轻罚官或不罚官的问题
一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不履职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主要责任人都可以不受追究
(三)未按规定组织防火检查的
二是可以用处分来代替处罚
二、在火灾扑救缺乏细节,没有对火灾调查进行规定,可能影响火灾扑救和调查
一是在火灾扑救时各单位职责不清
二是没有对火灾调查工作进行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处理,追责不够
三、在消防安全员、消防器材的配备上的设置、配备规定上不到位
二是在消防器材的配备上,也没有具体说明
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制度难以落实
一是“两类”场所,尤其是具备一定规模且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理应强制性投保
二是在现阶段,单位(场所)业主或管理者火灾风险意识差,缺乏投保的自觉性
三是保险公司在投保少、赔付率高的情况下不愿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理赔业务
五、几点建议
一是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二是加大对消防工作不作为的处理
三是明确消防安全员的配备、培训及经费保障,便于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四是要对消防器材的配备进行细化,特别是重点单位,要有硬性规定
五是政府要积极协调,主动作为,落实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制度,确保法规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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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四川省消防条例》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单位 **

新修订的《四川省消防条例》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颁布了,与原《条例》相比,新《条例》更加贴近民生、顺应时代,符合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趋势。 并体现了三了亮点:一是在火灾预防方面,《条例》强化了对公共聚集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防火措施,为增强重点单位主动防火意识,还提出要逐步推动大型公众聚集场所和城区内加油(气)站购买火灾公共责任保险。二是为更快地弥补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的“欠账”,更好地回应企业、组织和个人对消防安全的关注和支持,新修订的《条例》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人采取捐赠物资、资金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形式资助消防事业。三是《条例》还明确要求,各类学校要确定消防安全教员或聘请兼职消防辅导员,把消防和应急避险纳入教学内容,每学期进行专题消防安全教育,确保寄宿制学生接受安全用火用电和疏散逃生教育。把学校和学前教育列为消防工作重中之重。新条例虽然比旧条例更加细化,更加贴近实际,但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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