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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四川省消防条例》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发表时间:2011/8/16 21:40:24
目录/提纲:……
一、在立法原则上存在不平等性,存在罚民不罚官,管民不管官或重罚民而轻罚官的问题
一是执法主体和责任主体不履职却不会受到条例的处罚与追究
二是在行政处罚方面存在重罚民轻罚官或不罚官的问题
一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不履职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主要责任人都可以不受追究
(三)未按规定组织防火检查的
二是可以用处分来代替处罚
二、在火灾扑救缺乏细节,没有对火灾调查进行规定,可能影响火灾扑救和调查
一是在火灾扑救时各单位职责不清
二是没有对火灾调查工作进行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处理,追责不够
三、在消防安全员、消防器材的配备上的设置、配备规定上不到位
二是在消防器材的配备上,也没有具体说明
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制度难以落实
一是“两类”场所,尤其是具备一定规模且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理应强制性投保
二是在现阶段,单位(场所)业主或管理者火灾风险意识差,缺乏投保的自觉性
三是保险公司在投保少、赔付率高的情况下不愿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理赔业务
五、几点建议
一是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二是加大对消防工作不作为的处理
三是明确消防安全员的配备、培训及经费保障,便于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四是要对消防器材的配备进行细化,特别是重点单位,要有硬性规定
五是政府要积极协调,主动作为,落实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制度,确保法规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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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四川省消防条例》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单位 **

新修订的《四川省消防条例》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颁布了,与原《条例》相比,新《条例》更加贴近民生、顺应时代,符合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趋势。 并体现了三了亮点:一是在火灾预防方面,《条例》强化了对公共聚集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防火措施,为增强重点单位主动防火意识,还提出要逐步推动大型公众聚集场所和城区内加油(气)站购买火灾公共责任保险。二是为更快地弥补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的“欠账”,更好地回应企业、组织和个人对消防安全的关注和支持,新修订的《条例》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人采取捐赠物资、资金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形式资助消防事业。三是《条例》还明确要求,各类学校要确定消防安全教员或聘请兼职消防辅导员,把消防和应急避险纳入教学内容,每学期进行专题消防安全教育,确保寄宿制学生接受安全用火用电和疏散逃生教育。把学校和学前教育列为消防工作重中之重。新条例虽然比旧条例更加细化,更加贴近实际,但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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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二)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按规定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的;(三)未按规定组织防火检查的。”该条款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没有履行职责受到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而且责令不改正的,就是说不用改正,单位受到处罚了事,而且只是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主要责任人都可以不受追究。二是可以用处分来代替处罚。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条例例举了七款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内容,还有“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这此条款内容都有可能重大隐患和问题,众所周知,消防消防,重在防而不是消,在防上乱作为,等于放纵隐患的存在或火灾的发生,而在处理这一问题方面-是处分,至于什么处分、怎么处分,谁来处分,处分的轻重,不处分又如何,条例没有说明。在对于民的处罚方面:从条例的六十二条到条例的七十二条,规定的是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公众聚集场所、个人经营的场所等单位或个人,处罚的种类包括了警告、罚款,责令改正加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等,罚款的金额由五千到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的种类多,金额也大,和官相比具有很大的差异性。中国自古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说法,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明确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此条例在官和民的责任和处罚方面的不平等性,不公正性,说明这一条例的制定存在缺陷。
二、在火灾扑救缺乏细节,没有对火灾调查进行规定,可能影响火灾扑救和调查
一是在火灾扑救时各单位职责不清。在条例的第六章中对公安消防队的值班工作的救火的指挥工作作了比较笼统的规定,对各部门的分工与要采取的措施没有规定,由于职责不清,火灾发生时应付出现互相推诿的现象,影响火灾的扑救与救援。在这方面,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的制定就详细得多。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火灾扑救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警戒区域,实行局部交通管制,维持现场秩序;(二)环保部门应当到场监测,提出环境保护应急措施;(三)医疗救护单位应当迅速到场实施救助;(四)供水、供电单位应当保障火灾扑救供水、用电;(五)燃气、供电单位应当及时切断起火建筑的气源、电源; (六)通信单位应当保障通信联络畅通; (七)交通运输单位应当优先保障消防人员、车辆、装备、物资的运输。 第四十九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气象、地震、测绘、环保、通信等部门和供水、供电、燃气等单位,应当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的需要,及时、无偿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相关信息资料。第五十条发生火灾的单位应当立即报警,积极实施自救,控制初期火灾,疏散人员,抢救物资。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清理、变动火灾现场。黑龙江的这些规定做到了分工明确,责任到单位,加上黑龙江单位条例中把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规定,应把责任具体落实到了人头,可以在火灾的救援过程中做到有条不紊,而我省条例规定的粗放性,决定了救援工作的不确定性。二是没有对火灾调查工作进行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处理,追责不够。还比如说黑龙江条例“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调查工作的需要委托依法设立的鉴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鉴定。第五十二条公安 ……(未完,全文共4010字,当前仅显示202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新《四川省消防条例》存在的问题和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