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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工作稽查办法

发表时间:2011/11/13 9:38:20
目录/提纲:……
(一)对下级环境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与检查
(二)对下级环境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工作纪律情况的监督与检查
(三)对挂牌督办案件和重大环境违法案件整改落实情况的后督查
(四)对群众屡次投诉环境案件不处理或处理不当的督查
(五)对其他环境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六)下级环境监察机构请求稽查的环境案件
(七)上级交办环境案件查处情况的督查
(一)属于环境监察机构处理权限范围内的,由环境监察机构直接处理
(二)属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权限范围的,上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一)未履行法定职责,监管不力,导致或放任环境违法行为发生的
(三)超范围、超幅度、超权限执法等滥用职权行为
(四)利用职权包庇纵容环境违法人员或组织,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五)以权谋私、吃请受贿、索要财物的
(六)不按照环境稽查处理意见纠正违法违纪行为的
(七)隐瞒案情,导致错误定案的
(八)违反执法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应征不征、少征、漏征排污费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立即纠正或限期改进
(三)责令履行法律职责
(四)暂扣或收回《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
(五)依法追究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行政责
(六)建议调离执法岗位
(七)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按照……

环境监察工作稽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强化环境现场执法工作,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监察稽查是指环境监察机构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下级环境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环境管理相对人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和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环境监察稽查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
第三条 环境监察稽查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四条 环境监察稽查实行分级管理和报告制度,省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全省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市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本辖区的环境监察稽查工作。

第二章 稽查内容
第五条 环境监察稽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下级环境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与检查;
(二)对下级环境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工作纪律情况的监督与检查;
(三)对挂牌督办案件和重大环境违法案件整改落实情况的后督查;
(四)对群众屡次投诉环境案件不处理或处理不当的督查;
(五)对其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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