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流转的森林、林木、林地
(一)重点生态防护林、特种用途林
(二)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有争议的
(三)未依法办理林权登记并取得林权证明的
(四)已依法抵押、提供担保的森林、林木、林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流转的森林、林木、林地
(二)在流转有效期间,不得干扰流入方依照合同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三)督促流入方履行合同或协议,及时向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流入方的违法行为
(一)开展林木培育,林下种植、养殖、培植及森林旅游等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依法采伐利用森林、林木
(四)依法享受有关扶持和优惠政策
(一)履行流转合同规定,及时交付流转金
(二)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林地的植树造林或林业开发任务
(三)保护森林、林木、林地资源,依法采伐森林、林木后及时更新造林
(四)搞好护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依法保护野生动植物
(一)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流转工作小组
(二)流转工作小组拟订并公布流转方案
(二)竞买者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出让方登记,领取有关资料
(三)流出方审查竞买者条件
(一)流转双方依法协商
(二)流转双方签订流转合同
(一)流出方和流入方的名称或姓名、工作单位和住所,身份证号码
(三)流转期限及起止时间……
县林权流转管理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县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及林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的流转工作,维护林权所有者与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云南省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沾益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权流转,是指林权权利人将其可以依法流转的林地使用权和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依法全部或部分有偿转移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行为。
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
林权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矿藏物和埋藏物。
第三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林权流转,均适用本办法。
征用、征收、占用林地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林权流转应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遵循依法、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林权流转,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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