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我国军婚特殊保护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建国前对军婚实行特殊保护的规定
(二)新中国成立后对军婚实行特殊保护的继承与发展
二、完善我国军婚特殊保护制度的建议
(一)大力提高军人的工资水平和福利待遇
(二)对与稳定军婚相关的权利进行保障,从而更加有力地
(三)对军人配偶利益进行有力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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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我国军婚特殊保护制度
引言:军婚是指现役军人与非现役军人、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之间的婚姻的简称[1]。军婚特殊保护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外国并无相关规定。我国 2001 年修订的《婚姻法》第 33条规定“:现役
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此规定构成了我国军婚民事特殊保护法律制度的核心。上述规定只适用于配偶为非军人一方向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案件。双方都是军人和军人向其非军人配偶提出的离婚诉讼案件,按一般离婚案件处理,并不适用此规定。
一、我国军婚特殊保护制度的历史发展
国家对于军婚的特殊保护由来已久,最早可追溯到上个世纪 30 年代的土地革命时期。为了稳定军心,提高战斗力,取得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胜利,革命战争年代,国家都对军婚实行了特殊保护。这种立法思想一直延续到新中国成立以后,1950 年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以及 1980 年颁布的婚姻法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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