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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油厂党风建设责任制追究实施细则

发表时间:2011/12/23 10:55:17


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油厂党风建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建设,实行严格的党风建设责任追究,确保党风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根据《长庆油田分公司党风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长庆油田分公司党风建设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结合第二采油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厂属单位、机关部门中,不认真履行党风建设责任制规定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坚持实事求是,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严格区分领导班子责任与成员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分管领导责任,立足教育,着眼防范。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内容
第五条 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敷衍塞责、不抓不管,以致屡屡发生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对发现的严重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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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领导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反映强烈,造成不良影响的;党风建设年终考核为“基本达标”或“不达标”的。
第十四条 其他应该给予责任追究的问题。

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方式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采取纪律处分、组织处理、行政处理、经济处理四种方式:
纪律处分:包括党纪、政纪纪律处分;党纪、政纪处分的依据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严格按程序执行。
组织处理:包括对领导班子处理和领导干部个人的处理。对领导班子的组织处理分: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整顿或调整领导班子等。对领导干部个人的处理分: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警示、免除职务、降职、责令辞职等;行政处理:包括诫勉、批评、取消“评先选优”资格等;经济处理:包括扣发奖金、罚款等。

第五章 责任追究的适用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存在第四章各项情况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该领导班子通报批评或取消“评先选优”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该领导班子改组或解散处分;同时对班子主要领导和负直接责任的分管领导,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领导成员个人存在第四章第五条情况的,情节轻微的,给予诫勉谈话或诫勉警示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撤职处分,或给予免职、降职、责令辞职处理。
第十八条 领导成员个人存在第四章第六条情况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撤职处分,或给予免职、降职或责令辞职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造成后果特别恶劣的,按党政纪有关规定,给予留党察看或留用察看以上党、政纪处分。
第十九条 领导成员个人存在第四章第七条情况的,根据情节,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撤职以下处分或给予免职、降职或责令辞职处理,并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理。

第二十条 领导成员个人存在第四章第八条情况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处分,并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理。

第二十一条 领导成员个人存在第四章第九条情况的,情节轻微的,给予诫勉谈话。诫勉警示或通报批评等行政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或给予免职处理。

第二十二条 领导成员个人存在第四章第十条情况的,情节轻微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下处分或给予免职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撤职处分或责令其辞职;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留用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领导成员个人存在第四章第十一条情况的,情节轻微的,给予诫勉谈话。诫勉警示或通报批评等行政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撤职处分,或给予免职、降职、责令辞职处理,同时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理。

第二十四条 领导成员个人存在第四章第十二条情况的,情节轻微的,给予诫勉谈话、诫勉警示或通报批评等行政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撤职以下处分或给予免职、降职、责令辞职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留用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领导班子或班子成员个人存在第四章第十三条情况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以上各项内容所指“以下处分”、“以上处分”,均包含所述本处分在内。

第六章 责任追究的程序第二十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工作程序:
通常情况下,采取组织处理的,由纪检监察科、人事组织部门联名或分别提出建议,由人事组织部门按照干部 ……(未完,全文共2954字,当前仅显示187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油厂党风建设责任制追究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