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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立案监督的制度完善

发表时间:2012/8/14 21:22:14
目录/提纲:……
二是来自检察机关的监督,即通过监督公案机关的立案行为和受理控告申诉来实现
三是来自监察机关的监督,即通过受理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来实现
(一)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缺乏有效性,移送意识淡薄
(二)间接监督的制度设计,制约了监督效果
(三)监督机关对行政执法案件的知情权缺乏,案件线索来源受限
(四)行政法与刑法制度间缺乏有效衔接,移送制度不健全
(一)纳入立案监督符合法律精神
一是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二)纳入立案监督符合司法实践
(一)确立监督权威,完善法律制度检察机关直接监督的法律制度
(二)确立监督部门,纳入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的立案监督范围
(三)建立检察机关履行立案监督权的相关制度
一是建立行政执法案件备案审查制度
二是并赋予检察机关介入调查、机动侦查、纠正违法现象的权力
(四)完善移送标准,建立案件移送标准指导制度
(五)规范公安机关的受案程序,完善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工作
(六)加大对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违法案件的查处的打击力度
……
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立案监督的制度完善

   内容提要: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问题,但是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案件移送监督工作极为被动,运行困难,行政执法机关有案不送、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的现象依然存在,笔者认为,现阶段的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监督机制不完善,法律刚性不足其是制约监督工作有效推进的根本原因。因此,有必要对现行行政执法移送监督制度进行完善,将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纳入立案监督范畴,由检察机关直接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关键词:行政执法 移送案件 立案监督 制度完善

2001年7月9日,_颁布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简称《移送规定》),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涉嫌犯罪案件应向公安机关移送。2001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简称《办理规定》),赋予了检察机关一项重要职责,即检察机关对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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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几方面:

(一)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缺乏有效性,移送意识淡薄。从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来看,在实践操作中,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执法行为的监督主要通过受理当事人的复议来启动,而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明显对当事人有利,所以当事人不可能因此而启动复议程序,上级检察机关也就无从监督。从行政机关自身的移送管理来看,行政执法机关内部没有相应的监督制约制度和措施,未将移送工作纳入部门的管理和考核范围②,致使行政执法人员在办案时,对涉嫌犯罪案件移送问题缺乏责任意识,一些办案人员甚至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在处理问题上大事化小。从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来看,对行政违法行为犯罪是否构成犯罪的认定与处罚,不但需要通晓本部门专业知识,更需要有司法学理论作为基础,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知识的专门化,人们往往是顾及一方面而不及其余,这致使行政执法人员经常注重于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处,而意识不到案件当事人已涉嫌构成犯罪,导致应该移送的案件没有移送。

(二)间接监督的制度设计,制约了监督效果。从检察机关的监督来看,不管通过监督公安机关的立案行为还是通过受理控告申诉来实现,都是一种间接的监督方式,一方面,监督范围狭隘,仅限于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那部分案件的监督,对未移送或未立案的部分无从监督;另一方面,监督工作具有被动性和间接性,且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涉及对案件是否符合立案标准的审查与监督问题,就监督活动的操作实际来看,更多地需要检察机关主动地介入调查行政处罚案件后,才能发现涉嫌犯罪案件未移送的问题,因此,当前的间接监督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监督活动的效果。

(三)监督机关对行政执法案件的知情权缺乏,案件线索来源受限。在现行制度下,获取未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除行政执法机关主动移送和受理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来外,法律未规定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信息的知情权和直接调查权。由于行政处罚案件多是侵害的国家利益或社会管理,侵害对像较为抽象,与特定单位或个人的利益无直接关系,“事不关已,高高挂起”,其它单位和个人对这种与已无关的案件很难有主动举报的热情。工作实践中,无论是主动启动法律监督调查机制还是被动启动监督程序,均需要监督机关了解行政执法部门的受案、立案情况,只有了解了行政执法部门的信息状况,掌握了案件线索,监督工作才能有的放矢。

(四)行政法与刑法制度间缺乏有效衔接,移送制度不健全。由于行政法政出多门,在违法情节规定中对罪与非罪的规定模糊笼统,一些规定中以“情节严重”、“严重危害”等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对移送标准在行政法中未作直接规定,给行政执法机关的操作带来一定难度。行政法体系和刑法体系缺乏有效的衔接,加上行政执法部门繁多,犯罪种类复杂,至使行政执法、公安、司法机关在分析某种行为的性质是否构罪、是否达到移送标准时不好把握,影响了移送制度的执行。

二、纳入立案监督范围符合法律精神和司法实践,具有可行性

行政执法机关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是开启刑事司法活动的必经程序,是行政处罚转入刑事处罚的标志,不仅涉及部门法适用的转移,也涉及部门法间的相互衔接问题。因此,要建立有效的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监督机制,必须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问题,从行政执法案件的源头进行监督,将监督触角向前延升。结合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和检察工作实践,笔者认为,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纳入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范围,由检察机关直接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是推进依法行政,实现两法衔接的有效手段。

(一)纳入立案监督符合法律精神。当前,对行政执法行为要强化监督已成为共识,但应当 ……(未完,全文共5719字,当前仅显示200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立案监督的制度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