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具体工作开展情况
(一)提高思想认识,确保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认真学习文件,加强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
(三)制定具体规定,有效规范四项问题治理
(四)有效开展自查,树立廉洁从政良好形象
二、存在问题
2、对“四项问题”的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1、坚持学习
2、强化力度
3、监督检查
4、加强教育
一、全局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做到的具体规定
二、违反规定的处理办法
四、本规定通告局内各部门、单位,以增加透明度,以利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
五、局下属企事业单位参照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五、各单位要严格控制外出参观、学习
六、各单位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堵塞滥发钱物和用公款旅游的漏洞
……
沈河区房产局关于对公款旅游
等“四项清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按照区纪委《2012年沈河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工作方案》的要求,沈河区房产局以加强
党风廉政建设为目标,严格对公款旅游、违规发放津贴补贴、领导干部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活动安排以及用公款支付高消费活动等四项工作开展了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工作报告如下:
一、具体工作开展情况
(一)提高思想认识,确保治理工作顺利开展。区局主要领导对公款旅游等四项问题的治理工作高度重视,在局班子会上将“四项治理”工作做了认真部署,指派区局工会张永京主席专门负责治理工作,局纪委具体负责抓好“四项治理”工作的组织落实。通过统一思想,局班子成员充分认识了此次治理工作的重要性,深知廉洁从政是新时期从严治党、端正党风的重要前提。班子每名成员能够切实发挥表率作用,通过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制定严密的措施,扎实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增强廉洁自律意识,提高遵守和执行《廉政准则》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认真学习文件,加强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四项治理”工作,以领导干部为重点,使领导干部进一步增强了廉洁自律,规范从政的意识。我局五位区管领导干部带头模范遵守和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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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手段和途径。
2、对“四项问题”的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1、坚持学习。我局将以多种形式,组织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学习,进一步强化领导班子成员党纪、政纪和法规意识,使之深刻认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提高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的自觉性,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政绩观。
2、强化力度。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过程中,把局班子成员带头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作为重要内容。加大对廉洁自律的广泛宣传,逐渐形成自觉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良好风气,实事求是地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3、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开展定期与不定期专项检查。严格执行专题
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廉政谈话等制度,深入开展党务和政务公开工作,拓宽群众监督的渠道。通过群众监督,广开言路,吸纳意见,使领导干部进一步做到为民、务实、清廉,确保始终按照工作权限和工作程序履行职责。
4、加强教育。要加强经常性廉洁从政教育,深入开展党纪政纪国法教育、防范教育和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杜绝违法、违纪、违规现象发生。
中共沈河区房产局纪委
2012年7月25日 关于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和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的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中纪委十七届七次全会和区纪委的相关文件要求中,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作出的“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和“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确保我局工作人员公正的执行公务,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全局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做到的具体规定
1、在行政审批和其它行政行为的受理、审批、复审等工作中,不准接受当事人的宴请或者表示感谢的宴请,不准参加由他们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
2、到局外单位(含各省、市、区管理机关)进行
调研、培训等公务活动,按当地规定的标准就餐,不准接受由接待方安排的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以及非接待方的宴请,不准参加由他们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和专门为我局工作人员安排的到市外著名风景旅游区的旅游活动等。
3、不准接受来我局办事的各省、市、区管理机关有关人员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不准参加由他们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
4、不准接受来我局洽谈工作的企业等单位的宴请或者表示感谢的宴请,不准参加由他们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
5、在举办各种工作会议、评选局内先进单位、个人等项目中,不准接受有关单位、个人宴请或者表示感谢的宴请,不准参加由他们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
6、在物资购置、人员招录调配、工资晋升、职称评定、干部任用、财务审计等公务活动中,不准接受相关单位、人员的宴请或表示感谢的宴请,不准参加由他们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
7、除与上述各方面工作直接有关的工作人员以外的所有机关工作人员,都不准接受有关当事人的委托并为之说情、“帮忙”以致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准参加他们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
8、本规定所指的当事人,包括办理局内各项业务的服务对象、审批项目的申请人、有业务往来企业的事项代理人、各省、市、区管理机关等与房产业务事宜相关的人员。
9、本规定所指营业性娱乐场所是指歌厅、舞厅、洗浴中心、夜总会等。
10、全局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各级领导人员、执行行政审批程序中的管理人员和局机关各部门的所有管理人员。
二、违反规定的处理办法
1、违反上述规定的,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由个人支付应交的费用;第二次违反的,给予全局通报批评,记入本年度个人考核档案,由个人支付应交的费用;违反规定三次以上(含三次)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由个人支付应交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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