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4、身体健康,能够从事正常工作
6、对街道办事处案件审理考核结果有提供信息来源的权利
6、未经许可不得泄露案件相关情况
4、如需要进一步调查审理的案件,特邀监督员可以参与审理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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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塔街道特邀监督员监审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案件审理监督机制,扩大纪检监察工作的开放度和透明度,提高执纪水平和办案质量,确保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公平、公正,根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街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本单位纪检监察特邀监督员和负责监督管理本单位纪检监察的区派特邀监督员。
第三条 特邀监督员依法享有独立发表意见的权利,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得到纪检监察机关的尊重和法律的保护。
第四条 特邀监督员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实体经济代表中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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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纪的行为进行举报;
3、参与案件审理工作,应当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评议情况;不得对案件审理人员及其他案件监审员施加不正当影响;不得私自接触被调查处理人员及其委托的人。
第十条 特邀监督员权利
1、对街道办事处案件审理工作有建议权;
2、对街道办事处案件审理行为有质询权;
3、对街道办事处案件审理的全程有监督权;
4、对街道办事处案件审理人员的违法违纪、不作为行为有当场制止权和举报权;
5、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予以协助、配合并答复质询;
6、对街道办事处案件审理考核结果有提供信息来源的权利。
第十一条 特邀监督员的义务
1、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特邀监督员应积极参加街道办事处案件审理工作;
3、要公正严明地履行职责,自觉维护案件审理工作人员的威信和形象;
4、认真
调研,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和提出建议,保证监督质量;
5、自觉维护街道办事处的威信和形象,不持特邀监督员证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
6、未经许可不得泄露案件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 特邀监督员的案件监审工作依照下列步骤进行:
1、由案件审理主办人向特邀监督员全面、客观地介绍案情并出示主要证据,必要时可组织特邀监督员审阅案卷材料;
2、由案件审理主办人向特邀监督员说明与案件相关的党纪政纪条规适用情况;
3、特邀监督员可以向案件审理主办人提出问题,案件审理主办人应当解释;
4、如需要进一步调查审理的案件,特邀监督员可以参与审理谈话。
第十三条 特邀监督员与案件审理人员享有同等权利,集体审议提出审理意见,形成审理报告。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特邀监督员的组织管理工作,具体任务是:
1、负责确定特邀监督员的聘请范围和人选,落实特邀监督员的各项工作制度,协调解决特邀监督员在参与监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对特邀监督员的工作予以支持和指导;
2、有计划地组织特邀监督员对案件审理工作的督查,使他们更好地了解、宣传、监督、支持街道案件审理工作;
3、每年召开不少于一次特邀监督员会议,认真听取特邀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向他们通报街道案件审理近期工作开展情况和下步工作重点,以便他们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
4、及时向特邀监督员发送与其履行职责有关文件、简报、信息及各种学习资料,通报特邀监督员参与监督的情况;
5、街道纪工委应当为特邀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根据工作需要对特邀监督员进行业务培训;
6、街道设立特邀监督员联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街道纪工委,负责日常接待特邀监督员,收集、办理、反馈 ……(未完,全文共2221字,当前仅显示141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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