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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监督员监审制度的规定(试行)

发表时间:2013/1/10 9:21:42
目录/提纲:……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二)热心社会服务工作,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案件查办能力
(三)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联系群众,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
(二)曾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因其他原因可能影响履行案件监审职责的
(一)本人不愿意继续担任特邀监督员的
(二)因职务或工作调整可能影响监审职责的
(三)一年内无故不参加案件监审活动两次以上的
(四)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参与案件检查和调查工作
(四)对被监督单位中群众关注的“热点”工作实施监督
(二)参加或列席被监督单位工作有关会议
(三)了解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意见、建议和申诉办理情况
(五)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依法办事
(六)遵纪守法,廉洁公正,保守工作秘密
(七)特邀监督员的监审聘任期限每届两年
(三)特邀监督员可以向案件审理主办人提出问题,案件审理主办人应当解释
(四)如需要进一步调查审理的案件,特邀监督员可以参与审理谈话
……
皇城街道特邀监督员
监审制度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案件审理监督机制,扩大纪检监察工作的开放度和透明度,提高执纪水平和办案质量,根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街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包括本单位纪检监察特邀监督员和负责监督管理本单位纪检监察的区派特邀监督员。
第三条 特邀监督员依法享有独立发表意见的权利,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得到被监督单位的尊重和法律的保护。
第四条 符合担任特邀监督员的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基层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456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被监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申诉以及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参与案件检查和调查工作;
 (四)对被监督单位中群众关注的“热点”工作实施监督。
 第九条 特邀监督员实施案件监审的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到区、街道相关部门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了解有关的政策规定;
 (二)参加或列席被监督单位工作有关会议;
 (三)了解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意见、建议和申诉办理情况;
 (四)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予以协助、配合并答复质询;
 (五)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依法办事;
 (六)遵纪守法,廉洁公正,保守工作秘密。
 (七)特邀监督员的监审聘任期限每届两年。
第十条 特邀监督员实施案件监审的工作方式
(一) 通过走访、暗访、约谈等方式,了解被监督单位及人员的动态,并采取电子信箱、电话、信函、面谈等方式向街道纪工委反映。
(二)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座谈会,通报上一阶段监督情况,及时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做好联络和服务工作;
(三) 特邀监督员参与监督检查工作,应当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评议情况,不得包庇、袒护被监察单位或个人。
(四)对于按规定需要回避和个人不愿参与查办的案件,应按规定申请回避,并上报区纪委备案。
第十一条 特邀监督员的案件监审工作依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由案件审理主办人向特邀监督员全面、客观地介绍案情并出示主要证据,必要时可组织特邀监督员审阅案卷材料;
(二)由案件审理主办人向特邀监督员说明与案件相关的党纪政纪条规适用情况;
(三)特邀监督员可以向案件审理主办人提出问题,案件审理主办人应当解释;
(四)如需要进一步调查审理的案件,特邀监督员可以参与审理谈话;
第十二条 特邀监督员与案件审理人员享有同等权利,集体审议提出审理意见,形成审理报告。
第十三条 街道纪工委应为特邀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根据工作需要对特邀监督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十四条 街道纪工委审理案件应当严格遵照本规定,接受特邀监督员的监督,不得诱导、控制、规避特邀监督员对案件审理的监督,不得干扰特邀监督员对案件的评议,不得泄露特邀监督员对案件的评议情况。
第十五条 特邀监督员在履 ……(未完,全文共2014字,当前仅显示128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特邀监督员监审制度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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