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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局特邀监督员监审制度(试行)

发表时间:2013/1/10 9:28:13

区城管局特邀监督员监审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以_理论和“_”_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_,紧紧围绕“致力民生、崇尚务实”的执政理念,按照区里统一部署,为进一步做好我局案件审理工作,拓宽监督渠道,通过聘请监督员参与案件审理,建立健全案件监督工作机制,形成较为完善的监督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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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期为1年,主要聘请在社会有一定影响力、公道正派、敢讲真话,具有广泛代表性,熟悉工作的区党代表、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离退休职工等。
第五条 特邀监督员由局纪委负责管理,统一发放聘书,实行动态管理,受聘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解聘或工作变动,以及不能较好地履行监督职责的,予以解聘。
第四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按照局领导和上级纪检部门对案件审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对我局发生的各类案件审理过程进行监督。
第七条 参加与被调查人的审理谈话,发表建议,提交书面监审建议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了解案件调查的基本过程。
第九条 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及时收集、整理、反映人民群众对案件的反映和意见要求,
第十条 探讨监督工作的新方式、新方法,提出加强和完善监督工作的建议。
第十一条 完成局纪委交办的其他监督任务。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十二条 在职及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责任,发现重要情况和重要线索,及时反馈汇报,不干涉组织决策。
第十三条 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所了解掌握的情况,不夸大,不掩饰。
第十四条 严格 ……(未完,全文共1074字,当前仅显示68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城管局特邀监督员监审制度(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