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财政局查办案件主办人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纪委《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法依纪办案的意见》,为规范办案行为,提高办案效能,建立权责明确、量质并重、奖惩分明的办案机制,按照区纪委相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经区纪委或局党组确定的初核案件与立案案件。
第二章 案件主办人应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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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人依法自主策划、组织、开展调查工作。
(二)优先建议权。案件主办人对查证属实的一般程序案件,在调查终结后,应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案件协办人有不同意见的,应在案件审批表中说明,以主办人的意见作为案件报审批的意见。
第五条 案件主办人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二)负责案件材料的收集、整理,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三)负责案件呈报、审批;
(四)负责法律文书的送达;
(五)负责向当事人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
(六)配合法制部门做好所办案件的听证、复议和应诉工作:
(七)负责指导案件协办人案件的备案、装订立卷及归档工作。
第四章 纪律和奖惩
第六条 案件主办人应遵循如下纪律:
(一)依纪依法办案。严守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严禁对被调查人员或有关人员采取逼供、诱供、侮辱人格等违法违纪手段,文明办案;
(二)严守b_m纪律。不准泄露案情、扩散证据材料;
(三)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禁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扩大或缩小案情;
(四)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不准接受与案件有关人员的财物、宴请和其他利益。
第七条 对案件主办人的奖惩:
(一)奖励原则上在案件办结后的当年年终进行,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通过个案考核,成绩优秀的案件主办人由局党组 ……(未完,全文共1204字,当前仅显示76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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