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委办公室纪检监察案件审理
特邀监督员监审制度
(2012年4月20日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公室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根据区纪委有关工作要求,现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提高查办案件质量、保障监察对象权利、提升办案效果为宗旨,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要求,在案件审理阶段,通过聘请若干名特邀监督员,对案件审理过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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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阅案卷笔录,了解相关的证据材料,必要时可与案件被调查人谈话,了解案情;
2.向审理人员了解与案件相关的政策法律;
3.了解办案程序;
4.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对有关问题作进一步调查;
5.对审理部门定性量纪提出质疑或建议。
六、监督程序
案件监督员监督案件一般遵循的程序:
1.案件确定。办公室从本级受理的案件中选择重要有影响的案件,确定为案件审理监督案件。
2.案件告知。被监督的案件,应当在审理谈话前通知监督员,一般为2人,告知被调查人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
3.案卷查阅。案件审理监督员对案件的材料进行全面查阅,对立案依据、调查方法、证据认定、案件定性及处理意见等方面提出监督意见。
4.约请谈话。案件审理监督员认为有必要时,在征得被调查人同意后,可以找被调查人谈话,了解案情,听取被调查人的辩解,但应有两名监督员参加。同时,应做好被调查人员的
思想政治工作。
5.提出意见建议。案件审理监督员在案件审理监督过程中,对立案依据、调查方法、证据认定、案件定性及处理意见等方面提出意见时,应形成书面材料,并写明所提意见的理由和依据。案件查办人员根据监督员提供的材料和处理建议,进行认真分析、判断和认定,对是否采纳监督员的意见及理由一并写入审理报告。
6.意 ……(未完,全文共1203字,当前仅显示76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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