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新文秘网>>毕业论文/文教论文/社会实践/普法/法制/政法武装/>>正文

浅谈市民社会法制问题

发表时间:2013/1/27 16:22:00

浅谈市民社会法制问题

在现代化进程中,经济市场化、社会多元化、私人利益合法化等现象的出现表明一个不争的事实:现代市民社会正在我国孕育成长。市民社会理论也成为我国学者关注的热点。在人类思想史上,黑格尔首次将市民社会从政治领域中分离出来,并将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19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直强调立法权是规定和确立普遍物的权力,就立法权与行_各自的范围而言,前一领域所包括的按其内容来说是完全普遍的,即法律的规定,而后一领域所包括的则是特殊的东西和执行的方法。他认为法律所规定的内容既要详明,又不能过细,法律规定的越明确,其条文就越容易切实的施行。但是规定过于详细,也会使法律带有经验的色彩,这样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就不免要被修改,而这会违反法律的本质。他主张法律要普遍为人滞销,反对法律知识成为法学家的独占品,因为只有培养了对法的理解后,法才有能力获得普遍性。
笔者认为上述的普遍性很大一方面倚赖教育。如果一个人从小便没有受过教育,那么你再如何对他解释法律也 只不过是对牛弹琴,最终他意识里的法仅仅和自己的利益相关,当自身利益与他人利益相冲突时,他会毫不犹豫的选择前者,这与市民社会要求的“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必须以满足他人利益为条件”相冲突。
而又如中国的一句古话所说:“不知者无罪。”市民不懂法,那么他只会依照自己的意志行事,当他 ……(未完,全文共862字,当前仅显示54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浅谈市民社会法制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