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制定《七条规定》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一)制定《七条规定》的背景
(二)制定《七条规定》的目的和意义
二、深刻领会《七条规定》的基本内容及内在含义
1、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置三条井筒
4、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现分区通风
10、总回风巷、主要回风巷及突出矿井的回风流不得设置风流控制设施
(二)严禁无风、微风巷道
(三)严禁循环风通风
(一)瓦斯抽采达标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必须建立地面固定抽采瓦斯系统
(二)防突措施到位
2、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做到不采突出头、不掘突出面
(三)监控系统有效
3、主机有备份,备份主机能在5分钟内投入工作
(四)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必须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7、探放老空水前,要首先分析查明老空水体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
(二)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
3、有突水历史或带压开采的矿井,应当分水平或分采区实行隔离开采
4、严禁开采矿井、采区、区段之间留设的防隔水煤(岩)柱
三、切实抓好《七条规定》的学习贯彻和执行
(一)煤矿矿长:煤矿矿长是执行“七条规定”的第一责任人
(二)煤矿安全监管和监察部门:
3、要加大对煤矿事故处理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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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矿工生命 矿长守规尽责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贵州宣传提纲
2013年1月24日,国j-a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签署了第58号令,颁布实施《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以下简称《七条规定》)。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同志作出重要批示,指出“制定和实施七条规定,十分必要,要认真抓好落实”,并要求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主题实践活动。为了认真学习、宣传和落实好《七条规定》,促进矿长更好地履行煤矿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特编写本宣传提纲。
一、 制定《七条规定》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一)制定《七条规定》的背景。
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煤炭行业是高危行业,煤矿安全生产始终是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煤矿一旦出事往往容易酿成大事。党和国家始终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的共同努力下,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我国煤矿的条件比较复杂,自然灾害比较严重,一些煤矿基础工作比较薄弱,事故的风险依然比较大,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国j-a全监管总局通过分析近些年来煤矿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梳理出40多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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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各个生产系统和环节最为了解,其抓安全生产的认识、责任和措施是否到位,是搞好煤矿安全工作的关键所在,也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关键所在。抓住矿长,就抓住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关键,抓住了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依法依规生产建设的关键,抓住了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保障能力的关键,抓住了排查治理隐患、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关键,抓住了实现长治久安、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关键。也就是说,抓住矿长,就等于抓住了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的“牛鼻子”,就掌握了主动权。如果所有矿长真正落实了《七条规定》,煤矿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也能真正得到落实。
三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目标的需要。党的十八大提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强调要“强化公共安全体系和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遏制重特大事故”。《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要求,到2020年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主要安全生产相对指标达到或接近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近年来,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从2002年到2012年,全国煤矿事故起数由4344起减少到779起,下降了82.1%;死亡人数由近7000人减少到1384人,下降了80.2%;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由4.94下降到0.374,下降了92.4%,成效十分明显。我们贵州省连续9年煤矿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双降”,连续8年完成国家下达控制考核指标,2012年全省发生煤矿事故58起、死亡117人,同比下降60%和58.1%,提前一年实现了“摘帽”的目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降至0.646,提前三年实现了“十二五”规划的目标。但是,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事故总量仍然偏大、重大较大煤矿事故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国有煤矿企业安全状况不稳定,个别煤矿企业事故多发,我省煤矿安全状况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去年我省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是0.646,全国是0.374,(其他国家如波兰是0.266,南非是0.07)。因此,我们煤矿安全生产的任务还很繁重。就我们贵州来讲,煤层赋存条件复杂,煤矿数量多,全省共有1704处矿井;煤矿规模小,小煤矿1592处,占矿井总数的93.42%;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矿井占全部矿井总数的66%,自然灾害频发,我们面临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还不少。同时,不少煤矿现场管理水平低,煤矿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时有发生,科技装备水平很低,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保障矿工生命安全的能力还有待提高等等因素,严重制约着我省煤矿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因此,贯彻落实《七条规定》,对于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有着重大的意义。
二、 深刻领会《七条规定》的基本内容及内在含义
《七条规定》中所指的矿长,包括生产煤矿矿长,各类煤矿建设项目的主要负责人,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小煤矿实际控制人等。
第一条 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国家局第5号令)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局第8号令)等法律法规中对煤矿合法生产(在建)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1、在建矿井:必须持有国土资源部或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或矿区划定范围的文件、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省能源局对煤矿的初步设计方案或开采设计方案的批复文件、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或分局对煤矿《安全设施设计》的批复文件,矿长必须持有省能源局颁发的《矿长资格证》和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的《矿长安全资格证》,且所有证照都必须在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必须按规定通过年审,取得《安全资格证》的矿长必须参加每年的复训且合格。
2、生产矿井:必须持有国土资源部或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省能源局颁发的《煤矿生产许可证》,矿长必须持有省能源局颁发的《矿长资格证》和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的《矿长安全资格证》,且所有证照都必须在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煤炭生产许可证》必须按规定通过年审,取得《安全资格证》的矿长必须参加每年的复训且合格。
煤矿所持的证照凡是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擅自从事建设和生产的行为,均为非法生产行为。
第二条 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1、煤矿必须按照《采矿许可证》划定的开采范围、标高和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矿井初步设计或开采设计方案规定的区域和 ……(未完,全文共10457字,当前仅显示248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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