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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学校乱收费、教师有偿家教、乱订教辅材料的处罚规定

发表时间:2013/4/25 22:03:23

区教育局
关于对学校乱收费、教师有偿家教、乱订
教辅材料的处罚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规范教育行为,强化师德建设,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八不准”》、《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江西省纪委、江西省监察厅关于学校乱收费及向学校乱收费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乱收费”是指学校违反教育收费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擅自制定收费项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479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提高班”、“兴趣班”、“辅导班”。
第九条 在职教师不得留下新课内容放到课外进行有偿家教或辅导。
第十条 在职教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动员、诱导、暗示或强制所教学生参加校内外举办的各类有偿办班补课;不得以家长同意为理由,组织有偿办班补课。
第十一条 学校领导不得指使、默许、授意、纵容班主任、科任教师在校内(外)有偿办班补课。
第十二条 学校不得利用节假日、寒暑假、双休日或上课前、放学后举办各类学科培训班,不得将校舍、设施设备等办学资源租(借)给社会办学机构或个人办班,不得与社会办学机构或个人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兴趣班、提高班等。
第十三条 各中小学要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按照教育局统一指导订购规定的教辅材料,严禁学校同一些不法书商、民营书店或推销人员相互利用,强行或变相向学生推销非法盗版教辅材料。
第十四条 严禁学校、年级、班级、学科组、班主任、科任教师同一些个体书店或推销人员相互利用,强行要求或指定学生到某家书店购买某种教辅材料。
第十五条 严禁任课教师在讲课、辅导、考试过程中,采取主观故意的做法,专门选取一种或几种教辅材料的内容,诱导或变相强迫学生购买使用这些资料,从中谋取利益。

第三章 罚则
第十六条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直接追究责任教师、学校相关负责人(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中层干部,下同)和学校的责任。
第十七条 对乱收费行为的处理
依照中共江西省纪委江西省监察厅《关于学校乱收费及向学校乱收费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视情节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对参与有偿家教和乱订教辅材料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
(一)对教师的处理
1、对参与有偿家教和乱订教辅材料的教师,一经查实,在全区范围内通报批评;全额退回违规收取的费用;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扣发12个月绩效工资;调离现工作单位,取消五年评先评优资格,取消五年参加评聘高一级职称的资格。对情节较为严重、造成较坏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作进一步处理。
2、对参与有偿家教和乱订教辅材料的教师,是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的,除按第1条处理外,免去所任职务;是特级教师、名师、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的,除按第1条处理外,取消相应待遇和荣誉称号。
(二)对学校相关负责人的处理
学校出现教师有偿家教或乱订教辅材料行为的,一经查实,学校相关责任人三年内不能评先评优,三年内不能作为后备干部推荐;造 ……(未完,全文共2114字,当前仅显示134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关于对学校乱收费、教师有偿家教、乱订教辅材料的处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