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司法局车辆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单位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根据县委县政府车辆管理办法,结合局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驾驶员须具备县纪委廉政办核准的行车资格,其他人不得随意驾驶车辆。
2、驾驶员应严格执行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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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节假日确需用车应由办公室向县纪委廉政办报告,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8、车辆应按指定地点停放,停放在局办公区或就近停放在其他单位。
9、驾驶员应爱护车辆,时刻保持车辆内外整洁和良好车况,加强对车辆保养、检查,杜绝带病出车;
10、在确保车辆正常使用的情况下,燃油实行定车定额,月初一次付清。苏ND098、苏ND088号车每月2000元、苏NM7338号车每月800元;
11、长途行车确需现金加油的,现金购买汽油的票据须由同行人员及相关领导审核签字认可,再交办公室登记,方可报销。无特殊情况,隔月不得报销;
12、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定在政府采购中心指定的修理厂;
13、需维修车辆由驾驶员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办公室负责管理人员陪同前往修理厂进行检修。结算修理费时,需附修车明细表报销。未经鉴定的车辆,不得擅自维修;
1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每次不少于100元的经济处罚:不服从调度、管理的 ……(未完,全文共882字,当前仅显示56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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