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现任的科级干部(含聘任的享受科级待遇人员)
一、警示提醒制度
(一)基本原则:警钟先鸣,防患未然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二)适用范围:
二、诫勉督导制度
(一)基本原则:动态监督,随即遏制趋利避害,因势利导
(二)适用范围:
1、在廉洁从政、道德品质、工作和生活作风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
三、责令纠错制度
(一)基本原则:批评训示,强制纠错惩前毖后,弃旧图新
(二)适用范围:
一、警示训诫线索的收集
二、警示训诫对象的审批
(一)第四条第一款所列举的适用主体由县纪委常委会议审批
(三)第四条第三款所列举的适用主体由乡镇党政组织或纪委有关会议审批
三、警示训诫谈话的实施
(一)实施主体
(二)实施步骤
1、发出警示训诫通知书
2、实施警示训诫谈话
三、对责令纠错对象,整改不到位、错误继续蔓延的,应严格按有关规定立案查处
一、警示提醒资料,可单独组卷,也可5—10人一卷
二、诫勉督导资料,可单独组卷,也可5人一卷
三、责令纠错资料,可单独组卷,也可两人一卷
……
木垒县党员领导干部警示训诫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_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强化反腐败防范纠错机制,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警示训诫制度要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强化监督,本着事前防范、有效纠偏、爱护挽救的原则,对可能出现、正在发生和已经出现的不廉洁问题,以及具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运用提醒、督导、纠错等措施,预防、终止和纠正错误行为。
第三条 警示训诫实施主体
各级党政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各级党政领导、纪检监察机构领导。
第四条 警示训诫适用主体
(一)现任的科级干部(含聘任的享受科级待遇人员)。
(二)县委、县政府工作部门,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县法院、县检察院机关及内设机构工作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54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行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不力,致管辖范围内发生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或腐败案件,造成不良影响,但可免予纪律处分的。
第六条 警示训诫实施办法和程序
一、警示训诫线索的收集
通过警示训诫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警示训诫对象线索信息报告制度,凡群众信访举报、案件初核、y论监督、执法监察、干部考察、审计部门审计中发现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问卷调查、述廉评廉、纠纷工作等工作掌握的;经济投诉中心和效能监察中心受理的;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收集反馈的;各基层政务景气监测点收集上报的作为警示训诫信息收集来源,也结合各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收集、汇总警示训诫线索信息。
二、警示训诫对象的审批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本着审批适当集中,实施分级负责,责权统一,责任明确的原则,合理确定警示训诫对象及适用类型。
(一)第四条第一款所列举的适用主体由县纪委常委会议审批;
(二)第四条第二款所列举的适用主体由其所在的主管部门、主管机关党政组织或其纪检监察机构有关会议审批;
(三)第四条第三款所列举的适用主体由乡镇党政组织或纪委有关会议审批;
(四)县机关工委有权对科级党务干部提出警示训诫建议,并报县纪委常委会审批;
(五)乡镇有权对所驻基层站所有问题需要给予警示训诫谈话的党员和负责人提出建议,经主管部门党政组织审批,同时抄送县纪委、监察局备案。
三、警示训诫谈话的实施
(一)实施主体
1、对各乡镇和部门党政正职的谈话,由县纪委书记谈话,县委或政府分管领导参与,必要时可由县委书记或县长进行谈话,纪委书记、分管副书记或副县长参与;其他科级干部的谈话由县委、政府分管乡镇和部门的副书记或副县长进行谈话,乡镇、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参与;
2、对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纪委、县法院、县检察院机关的一般党员、干部以及干部岗位上的工作人员的谈话,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和行政分管领导或纪委(纪检组)负责人进行谈话,并确定有关人员参与;
3、县机关工委除负责抓好单位内部警示训诫工作外,还要参与县纪委对县委、政府机关的科级党务干部中的警示训诫对象进行谈话;
4、对各乡镇机关、县级党政部门的一般党员、干部及干部岗位上的工作人员的谈话,由本单位的主要领导或纪委书记(纪检组长)进行谈话,报县纪委监察局备案。
5、对基层站所的党员及负责人的谈话,由主管部门党政组织分管领导或纪检监察机构的负责人进行谈话,乡镇党政组织分管领导或纪委负责人参与,报县纪委监察局备案
6、对各行政村(社区)支部书记、党员村委会(社区)主任的谈话,由乡镇党组织分管领导或纪委负责人进行谈话,并确定有关人员参与;必要时可由党政组织主要领导进行谈话,乡镇纪委书记参与,报县纪委监察局备案
(二)实施步骤
1、发出警示训诫通知书。根据警示训诫的适用类型,向警示训诫对象和所在单位发出警示训 ……(未完,全文共3033字,当前仅显示153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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